从《张雨方案》看股权转让与让与担保的边界:律师视角下的法律风险规避

(2020)最高法商初5号

· 公司法律文章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张雨方与谢钰珉、深圳澳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鑫隆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围绕《股权回购协议》的性质展开,即该协议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

背景:张雨方及其控制的达菲系公司因开发项目需要,向创东方企业借款6.19亿元,并以美达菲公司100%股权作为担保。后因债务问题,张雨方与谢钰珉等人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将美达菲公司99%股权登记在澳鑫隆公司名下,作为债务担保,并约定张雨方在12个月内以11亿元回购股权。

争议焦点:张雨方主张《股权回购协议》实质上是让与担保,要求确认澳鑫隆公司持有的美达菲公司99%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赔偿损失。而谢钰珉和澳鑫隆公司则认为该协议是股权转让合同,谢钰珉已支付6.82555亿元对价,澳鑫隆公司合法持有美达菲公司股权。

诉讼过程:张雨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雨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股权回购协议》为股权转让合同,澳鑫隆公司合法持有美达菲公司股权。

二、法院观点总结

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认为,区分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的关键在于合同条款是否体现了担保的主从性特征。本案中,《股权回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让与担保的主债权,且澳鑫隆公司在回购期满后实际持有美达菲公司股权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为股权转让合同,而非让与担保。

股东权利的限制与行使:法院指出,在回购期内,澳鑫隆公司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回购期满后,澳鑫隆公司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张雨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导致澳鑫隆公司合法持有股权。

诉讼主体资格与重复诉讼:法院认定张雨方作为《股权回购协议》的缔约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与广东高院的另案不构成重复诉讼,因为两案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不同。

三、律师建议与观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律师建议,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各方的权利义务、回购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

证据保留与及时行使权利:在商业交易中,保留所有相关的书面证据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涉及股权回购、债务清偿等关键事项,应及时行使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逾期或证据不足导致权利丧失。

股东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在股权转让或让与担保的交易中,股东权利的限制与保护是双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律师建议,受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股东权利的限制期限及条件,而出让方则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回购权,避免因逾期导致股权丧失。

诉讼策略的选择:在提起诉讼前,律师应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应避免重复诉讼,确保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四、结语与讨论

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启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证据的保留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条款模糊或证据不足导致法律风险。

讨论话题:

在股权转让与让与担保的交易中,如何更好地界定合同性质?

在商业交易中,如何有效保留证据以避免法律风险?

股东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在股权交易中有哪些关键点需要注意?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与经验,共同探讨如何在商业交易中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