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事务中的成功经验

    (仅列举部分案例)

    1、李某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用于承兑,具有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建议量刑6-8年。辩护人审判阶段接受委托阅卷会见嫌疑人后,在开庭审理期间通过充分发问其他被告人并充分质证,全面还原案件事实,辩论阶段紧扣骗取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充分阐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本质不同,并做出不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公诉机关撤销原指控罪名,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重新起诉,后李某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轻刑,于判决后即被释放。

    2、吴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并与民警沟通,了解到嫌疑人常年从事树木收购业务,在案发地从事收购期间通过当地一位代理人购买被害人树木,且向代理人交付了购买款项。后辩护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及逮捕审查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多次沟通,充分发表了,嫌疑人虽在挖取树木前未与被害人确认买卖意愿,但嫌疑人不具有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代理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嫌疑人财物的行为致使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具有错误认识,该认识的错误足以达到构成盗窃犯罪的阻却事由。后嫌疑人未被批捕释放,后期亦未被提起刑事控告。

    3、戴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构成强奸罪,建议量刑三年半至四年。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嫌疑人虽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其并未直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嫖客事前并未与嫌疑人有过任何串通联系,即便嫖客在实施性行为前了解到被害人真实年龄但其未与嫌疑人有过沟通,嫌疑人不具有强奸正犯行为和作用,不构成指控犯罪。经充分沟通,公诉机关撤销对嫌疑人的指控。

    4、陈某从事虚拟币收售业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2年半至三年。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阅卷会见及庭审充分发问后,辩护人发表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与上家交流中不足以认识到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资金,在部分涉案资金被冻结后及时停止向涉案渠道资金持有人出售虚拟货币,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后该案虽未变更罪名,但法院突破了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幅度,对委托人判处10个月的徒刑。

    5、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2年6个月到3年。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人虽构成指控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系次要辅助作用,虽涉案流水巨大,但不法行为时间短,系发生在断卡行动之前,断卡行动后即停止不法行为的做法,进而表明被告人在行为之初对行为性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该错误认识足以阻却犯罪的成立或可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1年3个月徒刑。

    6、施某涉嫌强奸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人虽构成指控罪名,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未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的情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恋爱关系与不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宜按犯罪处理,进而否定被告人立功的认定。后经辩护人充分沟通争取,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并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三年徒刑。

    7、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2年3个月至三年实刑。因被害人多处伤情严重不予谅解,且发生在唐山打人恶性事件在全国发酵期间办案机关倾向从重处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推动刑事谅解和解,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向办案机关多次争取,最终被告人被就低判刑,并适用缓刑。

    8、虎某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情节严重行为,建议量刑三年至四年。接受委托阅卷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出售试题答案数量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情节严重,后在辩护人坚持争取下,最终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取消对被告人情节严重的指控,后被告人被判处1年轻刑罚,判决作出后即被释放。

    9、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主犯,建议量刑5年至7年。接受委托阅卷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辩护人努力争取下,最终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10、沈某被诉合同纠纷案,沈某作为被告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货款赔偿损失。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了解案件事实时,发现沈某参与的是类似于传销模式的化妆品销售行为。原告在利益诱导下作为委托人下线代理人,从委托人处购买大量化妆品后滞销遂要求解除合同。代理人通过多方收集证据,明确了委托人所从事的销售模式的组织架构,经刑事风险评估认为委托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后,代理人发表了原告参与传销行为应予驳回其诉求的代理意见。本案一审经六次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驳回对方的起诉。对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对本代理律师意见予以肯定,并在结案文书中直接引用律师观点。